當前位置:法律站>損害賠償>公共安全>

商場摔傷判決書判決的依據

公共安全 閱讀(1.85W)

我們在逛街時,如果因為地太滑,而且商場沒有盡到提醒的義務,是可以向商場提出賠償的。那麼,大家對於商場摔傷判決書的判決依據瞭解多少呢?下面,本站小編將會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一起跟著小編學習一下吧。

商場摔傷判決書判決的依據

一、商場摔傷的判決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也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這些法律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採取一定的行動來防止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員的人身或財產免受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因此,按照上述規定,王女士有權要求商場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裡所謂“相應的賠償責任”是指與安全保障義務人即商場的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根據《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以及《商店建築設計規範》的規定,商場營業部分室內臺階的踏步高度不應大於15釐米。

二、發生顧客在商場內摔傷如何辦?

顧客來商場觀光購物時,由於多種原因往往會造成摔傷事故,一般由他人、顧客自身、商場設施,商場地面水跡原因而造成,一旦發生顧客摔傷或摔倒。營業員第一時間報告上級領導。商場組織人員查清發生原因,顧客傷情(視傷情送醫院救治);對現場拍照留存;二是物業公司根據顧客受傷情況通知保險公司(第三者責任險)進行賠付;三是對設施上存在的隱患進行整改或完善,以確保來店購物顧客的人身安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商場是一個公共場所、經營性的開放場所,對進入該商場的消費者、潛在消費者或其他人員都應給予人身安全的保障。這要求商場一定要做好安全保障義務,對於老人、小孩等群體一定要給予更多的關懷和安全提醒。另一方面,老人的家屬也要盡到自身的義務,應多攙扶,儘量全程陪護,如果是因為老人自身或者其家屬原因導致老人摔倒,則商場很可能不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商場摔傷判決書的判決依據,主要是法律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採取一定的行動來防止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員的人身或財產免受侵害,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西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