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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高空墜物怎麼起訴?

高空墜物 閱讀(3.02W)

一、發生高空墜物怎麼起訴?

發生高空墜物怎麼起訴?

1、高空墜物的受害者可以直接帶著起訴狀、證明自己因物體從高空墜落而受到損害的證據向法院起訴,提交的材料需要保證滿足以下起訴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案件的被告為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所有人、居住人、管理人等可能的責任人。

高空拋物行為不同於物件致害行為,其是加害人不明的普通侵權行為,是自己責任行為。

二、高空案件的被告可以被免責嗎?

高空案件的被告可以被免責,但是需要有免責事由:

1、“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確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

相較於被害人來說,可能加害人與實際加害人同住一棟建築物內,對於建築物的情況較為了解,具有地理優勢和人脈優勢,可以通過多種途徑找出實際加害人來免除自己的責任。

2、“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

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於侵權行為發生時根本不可能在建築物內或傷人物品不可能歸屬自己從而在時間上或客觀方面免責。

3、發生不可抗力。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條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高空墜物案件發生之後,可能很難確定具體的責任人,對於受害者來說,也無需確定具體是誰需要向自己承擔責任,而是隻需要確定可能的責任人即可。這些可能的責任人不願意賠償的,受害者可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