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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房高空墜物民法典中作出了規定嗎?

高空墜物 閱讀(2.51W)

一、樓房高空墜物民法典》中作出了規定嗎?

樓房高空墜物民法典中作出了規定嗎?

樓房高空墜物的情況在我國的《民法典》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二、高空拋物墜物的責任主體是誰?

高空拋物墜物的責任主體是建築物的使用人,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

1、責任主體是建築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權行為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

2、責任主體是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

3、責任主體是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三、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1.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責;

2.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其他人免責。

拋擲物致人損害案件中,有可能成為加害人的當事人需要證明以下事項就可以免責:

①發生損害時,自己並不在建築物中;

②證明自己根本沒有佔有造成損害發生之物;

③證明自己所處的位置客觀上不具有造成拋擲物致人損害的可能性。

樓房高空墜物的相關內容和相應的處罰決定在我國的《民法典》中是有著明確的規定的,需要依照造成的後果的嚴重程度來對侵權的當事人進行相應的處罰,如果雙方就賠償的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訴訟,並履行舉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