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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高空墜物追責的規定是什麼?

高空墜物 閱讀(1.27W)

1、明確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和由真正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高空墜物追責的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增加了的禁止性規定,明確宣示“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即每個人都負有法定義務,不得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同時,《民法典》明確高空拋物、墜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真正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2、增加調查程式,公安等機關有責任查清責任人

實踐中,高空拋物、墜物案件,沒有專門機關進行調查,具體侵權人很難查清。《民法典》對此增加了調查程式,“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這裡明確了公安機關負有調查責任。公安機關作為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的專門機關,具有專業性、權威性,能夠採取必要措施,對高空拋物、墜物案件進行調查,有利於查清案件事實和責任人。

3、新增追償規則

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進行補償,之後的追償問題,對此,《民法典》新增了追償規則,即“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這明確了在確定真正侵權人情形下,承擔了補償義務的建築物使用人的維權途徑,有權向真正侵權人進行追償。

4、明確物管機構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民法典》明確了物管機構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即“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這一新增規則明確了物管機構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在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情況下,物管機構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該規則也利於調查機關等主體調查、收集證據,進而查清責任人,防止物管機構推卸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在我國的高空墜物發生之後最先要找的就是侵權人,只有確定侵權人才能保障到受害方的合法權益,一般在追責時就會由侵權人全部來承擔,但如果難以確定侵權人的,如果是工地上的建築物就會由使用人或者是管理人承擔,如果是小區就會由整棟的業主來進行承擔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