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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高空拋物該歸哪個部門管

高空墜物 閱讀(7.96K)

一、民法典高空拋物該歸哪個部門管?

民法典高空拋物該歸哪個部門管

高空拋物歸公安機關管,發生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行)

第1254條明確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二、高空拋物的法律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

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三、怎麼預防高空墜物?

1、開展建築附著物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定期對公共場地和公共設施裝置、窗戶及玻璃、小區戶外廣告牌和空調主機等戶外附著物組織工程技術人員挨家挨戶排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要立即整改並登記在冊。

2、颱風期間,告知居民住戶關好門窗,搬掉陽臺邊的花盆,防止高空墜物。

3、對於物業服務公司針對高空墜物所做的工作,進行記錄與登記,作為物業服務公司工作證據。

在過去的法律制度當中對高空拋物的管轄部門規定的是有關部門,不過有關部門這樣的規定不是特別的明確,從而導致部分高空拋物案件當中的受害人也不確定到哪個部門投訴,不過高空拋物造成的後果非常嚴重的話,公安機關一般也都會立案偵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