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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造成處罰辦法會如何處罰?

高空墜物 閱讀(3.33W)

一、高空墜物造成處罰辦法會如何處罰?

高空墜物造成處罰辦法會如何處罰?

按實際情況,單純高空墜物,沒有造成任何後果的,不存在責任問題。但高空墜物造成侵權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另外,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對於高空墜物的罰款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因為高空墜物的真正侵權人有的時候非常難以確定。

過失造成高空墜物,如果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構成犯罪。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則不構成犯罪。造成財物損失的,則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高空墜物傷人的賠償參照《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賠償標準如下:

1、醫療費

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必要時,可以委託法醫予以鑑定。

所在地治療醫院,一般是指距離受害人住所或侵權行為發生地較近的醫院。

受害人先後到數個距離基本相等的醫院治療的,一般應認定最先就診醫院的醫療費,但該醫院治療失誤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除外。

應經醫務部門批准而未獲準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

受害人重複檢查同一科目而結果相同的,原則上應僅認定首次的檢查費用,但治療醫院確需再行檢查的除外。如檢查結果不一致,確診之前的檢查費用均應認定。

受害人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不予賠償。

受害人確需住院治療或觀察的,其費用應予賠償。但出院通知下達後故意拖延,或治療與損害無關的疾病而延長住院時間的,其延長期間的住院費不予賠償。

受害人進行與損害有關的必要的補救性治療的費用,應予賠償。

在訴訟過程中,治療尚未結束的,除對已經治療的費用賠償外,對尚需繼續治療的費用,經有關醫療機構證明或者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可以一次性給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療結束後另行起訴。

2、誤工費

受害人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參照法醫鑑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等認定。

受害人的實際誤工日期少於休假證明的,應以其實際的誤工日期認定;實際誤工日期多於休假證明的,一般應當根據休假證明認定。

受害人確需休養但無休假證明的,可在徵求法醫或治療醫院的意見後酌情處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的賠償應當按照其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資、資金及國家規定的補貼、津貼,但不包括特殊工種的補助費。

獎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單位人均獎計算,超出獎金稅計徵起點的,以計徵起點的,以計徵起點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於自身原因無獎金收入的,其次獎金不予計算。

二、鄰居高空墜物引發矛盾的處理方法:

1、協商。有話好好說,家庭鄰里糾紛大多數是在熟人之間發生的,一般有商量的餘地,沒有必要鬧僵,糾紛雙方應好好協商,達成共識,甚至簽訂協議書,這樣,既解決了問題又避免了以後關係出現裂痕。

2、投訴。有些問題在協商無效的情況下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讓他們來依法處理,如擅自搭建違章建築影響鄰里交通時,可以向建設和國土部門投訴,經常製造噪音不聽勸阻的可以向環保部門或公安部門投訴。

3、調解。大部分矛盾糾紛都可以在調委會得到圓滿調解,調解的解決方式可以避免糾紛的擴大化,又能減少訴訟所帶來的經濟損失,而且方便快捷,調解不成或當事人對調解協議反悔,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訴訟。司法途徑是所有糾紛處置的最後防線,當事人在上面所說的向種途徑均無法解決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然也可以直接提起訴訟。

在近幾年中,會有越來越多的高層建築隨之建立起來,那麼在使用高層建築時,也會有人在高層建築上隨意的拋擲雜物至樓下,因為高度的原因也會導致樓下的行人和物品造成傷害,那麼在發生了高空墜物時,也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具體賠償金額根據受害人的情況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