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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出去的房子發生高空墜物房東是否擔責?

高空墜物 閱讀(8.26K)

房屋除了屬於自己以外還有可能是跟他人租賃得來的,而租住的房子也有可能在小區或者高樓間,這些具有一定高度的房子就非常容易因為意外或者人為發生高空墜物案件,當確定了肇事者之後卻因為是出租而來的房子無法明確責任。那麼,租出去的房子發生高空墜物房東是否擔責?

租出去的房子發生高空墜物房東是否擔責?

租出去的房子發生高空墜物房東是否擔責?

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此,若房東可以證明自己對於該高空墜物無任何管理或是維護的責任,則可以不對受害方負擔任何責任。

但是房東不得對抗受害方的清償請求,就是如果被砸的人向房東索取醫療費,房東仍需賠付,之後再向租客和小區物業進行追償。

作為房屋的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合理妥善的使用、維護房屋設施,發現有安全問題應當向房主報告並要求修繕。如果因承租人原因導致損壞的,由承租人承擔,若非承租人原因,房主又拒絕修繕的,承租人可以自行修繕,費用由房主承擔或者減少租金。

高空墜物免責事由

《民法典》規定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因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通過以下幾點來確定是否免除當事人的責任。

1、“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確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相較於被害人來說,可能加害人與實際加害人同住一棟建築物內,對於建築物的情況較為了解,具有地理優勢和人脈優勢,可以通過多種途徑找出實際加害人來免除自己的責任。

2、“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於侵權行為發生時根本不可能在建築物內或傷人物品不可能歸屬自己從而在時間上或客觀方面免責。

3、不可抗力。《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因此,在發生地震、颱風等自然災害時,由於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墜落,即便查明瞭墜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擔責,那麼在無法查明具體侵權人時更應當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的責任。

相信大家也都知道了只要是由公民實施的丟棄實物行為導致他人的受傷或者財產上的損害都應該有實際肇事者賠償,但是如果受害者沒有辦法找到肇事者就可以先向房東索要賠償。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