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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罪從舊兼從輕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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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空拋物罪從舊兼從輕是什麼意思

高空拋物罪從舊兼從輕是什麼意思

高空拋物罪從舊兼從輕指的是新舊法銜接之際,發生在新法實施前的行為原則上適用舊法,但如果適用新法處罰更輕(甚至沒有處罰),則適用新法。

舉兩個例子就解釋的更清楚了:

若行為人甲在新法實施前作出了行為A,無論該行為在舊法規定中是否屬於犯罪,只要新法對該行為的處罰相當或者更重,則對行為A適用舊法——新重舊輕、新舊相當用舊法。

若行為人乙在新法實施前作出了行為B,若該行為在舊法規定中屬於犯罪,則在新法對行為B的處罰更輕(或取消該罪)時,對行為B適用新法——新輕舊重用新法。

值得注意的是,這裡需要判斷到底用新法還是用舊法的行為,是指尚未被“作出生效判決”的行為,那些已經審完的案子若無其他錯誤,保持原狀即可。

這在一定程度上也避免了新法修訂導致“舊案得統統翻案”的麻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二條【刑法溯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二、高空拋物罪從舊兼從輕的好處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實施前,高空拋物但並未直接造成人員亡的,一般會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在學術界一直有“量刑過重”的爭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準確認定高空拋物犯罪。對於高空拋物行為,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

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而依據從舊兼從輕的原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般法定刑下限為三年有期徒刑,上限則為十年有期徒刑,而“高空拋物罪”的法定刑上限為三年有期徒刑,在這裡就可以從輕了。

這並不是一件壞事,反而是依法治國的體現。

一方面,對犯罪行為的處罰從來就不是越重越好,而是要“罪責刑相適應”,輕罪輕罰、重罪重罰。

另一方面,“從舊兼從輕”也是“法不溯及既往”這一重要法治原則在刑法中的體現,更是《刑法》的明確規定,不宜逾越。

"從舊兼從輕"原則是我國處理各種法律問題的一項基本原則,除了刑法適用外,其他涉及到的法律問題也都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高空拋物從舊兼從輕最明顯的表現則是在量刑上,上限為三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