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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意外傷害事故案例的內容有哪些

學校侵權 閱讀(1.9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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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意外傷害事故案例的內容有哪些

在我國對校園安全事故方面的法律條例不是特別完善,而校園意外事故率卻一直在增加,那麼在校園發生的事故中,學校、家長和事故當事人各自應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呢?本站小編整理了一例校園意外傷害事故案例,詳情請閱讀下文。

一、案例 

甲生、乙生(被告)和丙生(原告)均系XX市寶安區某國小四年級學生。甲乙丙三人都是男生,11週歲,平時愛在教室外的走廊上停留玩耍。2011年7月2日下午第一節課間休息時間,甲乙兩人在教室外的走廊上玩滑水遊戲。那幾天正好大雨頻繁,走廊上的地板(地板是瓷磚鋪成的)較為溼滑,甲乙兩生所在的走廊是三樓中間較為寬敞的地方,學生課間小遊戲較愛在此處玩耍。那天雨水沒有停過,即使負責樓層衛生的清潔阿姨已經馬不停蹄地拖乾地上積水,仍容易再次被雨水潑溼。甲乙兩人一時興起,就想玩起“雙人滑冰”樣式,乙生蹲下身子,甲生站著兩手抓著乙生的雙手,用力把乙生轉動起來。而離他倆較近的地方站著丙生,他好奇甲乙兩人的遊戲,就站得比較前觀看,隨後他自己也覺得好玩,就自己滑起水來。就在這時,乙生在旋轉的時候,幅度較大,腳剛好絆倒滑過來的丙生,丙生穩不住重心,整個人臉朝下摔倒,牙齒剛好磕到了地板,門牙當即掉了一顆。甲乙兩生和其他同學見狀,馬上送丙生到校醫室去。

班主任得知訊息,也第一時間趕到校醫室,校醫告知學生牙齒磕掉一顆,沒有流血,嘴脣有一點小擦傷,處理過沒有什麼大礙。班主任第一時間通知家長,告知孩子意外受傷的情況,家長聽說校醫說沒有大礙,剛好家裡有事,就說讓孩子放學後自行回家,到時再看看牙齒要不要緊。放學後班主任把甲乙丙三生叫到辦公室,具體詢問事情的經過並進行了教育,也電話告知了甲乙兩生的家長,並讓甲乙兩生陪同丙生一起回家。當晚丙生家長送孩子去醫院檢查,由於傷的是牙齒,醫生說暫時還不能確定牙齒傷勢的具體情況,要根據複查結果才能做出判斷。

開學後丙生家長聯絡到原班主任,說孩子的門牙掉落,由於已經換過牙,只能種植,掉落門牙的兩邊,各有一顆門牙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傷,其中一顆經檢查已經神經壞死,也得拔掉種植新牙,根據醫生的估算,要求向甲乙兩生家長共索賠手術治療及護理、交通等費用兩到三萬,並請學校出面處理此事。而甲乙兩生家長則認為此為意外傷害事故,有學校的意外傷害保險賠償,加上是在學校發生的事故,學校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且丙生本身也有過失,丙生家長也該承擔一定的責任。

學校負責人則解釋,學校在這件事情上,已經在事情發生後第一時間進行了較為妥善的處理,不存在不作為的過失責任。事後積極聯絡家長,協調三方家長,不存在推脫的責任。而學校在雨天也會特別加強安全教育,事故發生的當天也有在廣播提醒學生雨天路滑,不要追逐打鬧,班主任也在晨會放學時段提醒學生,注意路滑注意安全,還在每個走廊的醒目處擺放黃色的安全警告牌。學校認為不存在監管不力、教育不當的過失責任。

二、案例分析 

此案例中,我們看到教育法律的關係主體是甲乙丙三生以及家長、班主任老師和學校,教育法律的關係客體是甲乙兩生對丙生造成的意外傷害行為、學校的監管行為,教育法律關係內容是甲乙兩生過失損害丙生的人身權,至於學校是否存在監管不到位的責任則要具體分析。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受到他人損害,依法應得到賠償,這是普通的法律常識。然而,應由誰賠償,如何賠償,則是解決問題的關鍵。換言之,校園傷害事故的法律責任如何承擔或者如何分擔,是值得深入研究的。

此案例中責任歸因的話,首先是追究甲乙兩生的責任,雖然是過失行為導致丙生牙齒受傷,並非故意行為,但兩人仍然是侵害行為的主體,對丙生的傷害構成直接事實,應該負大部分的法律責任。而由於甲乙兩人都屬於未成年,由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正確理解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後果,缺乏審慎自理自己事務的能力,無法對自己的行為及後果負責,其監護人應負有下列主要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並對被監護人進行教育和管理。上述案例中,甲乙兩生在學校廣播提醒和班主任口頭教育不要在走廊嬉戲打鬧,注意路滑注意安全的前提下,仍進行有危險性的遊戲,可推定兩生家長平時對孩子缺乏安全教育,未能盡到充分的監護職責。監護責任是法律規定的義務,在監護人違背法定義務又有被監護人損害他人的事實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即使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也只能減輕其民事責任,而非免除民事責任,這是法律確定監護人對社會應盡的責任,也更是基於公平原則考慮,充分保護受害者的利益。被告甲乙兩生雖直接實施了侵權行為,但由於其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主觀上不具有過錯,故不符合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被告甲乙應按照公平原則承擔其民事責任。因此,甲乙兩生監護人甲乙兩生家長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此案例中,學校是否存在監管不到位而承擔小部分的法律責任呢?學校是否屬於學生的監護人之爭,分清責任主體是承擔損害賠償的前提,妥善解決學生傷害引發的經濟糾紛,是校方與家長之間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證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穩定社會的關鍵。當前我國校園傷害事故之所以難處理、處理難,就在於人們對校園傷害事故責任主體的認定上,存在著觀點分歧,導致在法律規定上,無法可依,在實際問題的處理中,也無據可尋。是不是隻要學生在上學(上課、課間)期間發生傷害事故,學校都要承擔責任?如果不盡然,學校又是在什麼情形下應對在校學習期間受到傷害的學生承擔責任?在諸如此類的問題上,學校與家長之間的看法常常相悖。家長認為,學生只要到校學習,家長就將其監護責任轉移給了學校,學校不僅應當對學生的學習負責,而且應當承擔學生在校期間的安全;而校方則認為,學校不是學生在校期間的監護人,不負有對學生的監護職責,學校是否承擔學生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是基於教育法對學校管理職責的規定,對學生承擔有限的管理責任。  

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總體上來講是基於教育與受教育而形成的教育關係,存在一些不同於其他法律關係的特殊規律,應當適用教育法調整。學校並非學生法定意義上的監護人,儘管學校在進行教育教學活動的同時,負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

學校管理職責範圍與學校事故責任承擔根據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判斷學校及教師對事故的發生及其後果有無過錯、過錯大小,來確定責任主體,依此進行損害賠償,應是分析、解決此類糾紛遵循的一般原則。中國小生意外傷害事件是無法預見和不可避免的,學校及教師對事件無任何過錯,不負任何責任。但如果事故發生之後,教師沒有在學校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采取措施救險,延誤了治療,造成傷害者傷情加重,就應負責,這是一種事後責任承擔。

此案例中,我們看到學校在安全教育方面,從校園廣播宣傳、班主任老師的教育提醒到校園走廊告示牌的擺放,到已經具體落實到位,學校場所管理也不存在監管不力的問題,下雨天清潔工人已經在積極拖乾地板,事故是學生個人原因直接導致的,綜上所述學校不存在監管不力的過失責任。事後班主任老師及時處理,聯絡三方家長,彙報校領導,多方進行積極溝通協商,事故發生在課間,老師也不負有直接的監管責任,所以此事班主任老師以及校方都不負有賠償責任,當然如果出於人道主義,學校可以給予適當的慰問金。

從以上的校園意外傷害事故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由於學生屬於未成年人,其家長應該承擔監護責任,所以需要承擔相關賠償責任。而校方如果存在監護不到位的情況下需要對其進行賠償,如果校方沒有過錯的地方,事故涉及到的老師和校方都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所以我們在遇到學校意外事故時,需要諮詢律師,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您還有相關不明白的問題,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荊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