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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隱藏財產共有人侵權怎樣處理

財產侵權 閱讀(1.53W)

就算是兩個非常熟悉的朋友之間共同合夥經營生意,關於財產和利潤的分配的這些問題通常都是規定得非常詳細的,所以隱匿財產的這種事情大多數都發生在夫妻之間,畢竟在婚姻關係期間對於雙方的共同收入肯定不會計較的那麼清楚,但備不住其中有一方就有隱匿財產的這種行為。那麼,離婚時隱藏財產共有人侵權怎樣處理?

離婚時隱藏財產共有人侵權怎樣處理

一、離婚時隱藏財產共有人侵權怎樣處理?

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又對此有進一步規定,其第31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二、法律是如何規定隱匿財產行為?

夫妻之間結婚之後也可能會有離婚的情況,有一部分人婚後生活在一起發現彼此不合適而離婚,離婚就涉及財產分割。此時,一方為了在財產分割時可以多分,就容易出現一方隱匿財產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什麼情況屬於離婚對方隱藏財產的行為?

離婚對方隱藏財產是指在離婚時夫妻一方將自己或者夫妻共同財產採取轉移、隱匿的辦法將財產轉移至另一方不知道的地方或他人,從而在離婚財產分割時佔有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不僅有房產、存款、股票基金、保險等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對方隱藏財產的行為一般有以下幾種:

1、 在辦理房產證時,以“貸款不便”“未領到結婚證不能共有房屋”等為藉口,將房產證辦理在自己一人名下,等到離婚時予以否認;

2、 對於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的,登記方將房產擅自過戶到他人名下,套取現金等;

3、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他人名義買房,實則自己是房產的擁有者,離婚後,再將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

4、 將平時的工資轉移到只有自己知道的銀行卡內,擅自將自己的存款以現金方式取出;

5、 轉移隱匿炒股資訊,將股市內的股票拋售後,套取現金,轉移隱匿等。

具體說來,隱匿財產的行為有很多種,只要是不讓對方知道的財產轉移行為,都屬於隱匿財產的行為。

如果說確認了隱匿的財產是屬於雙方共同享有的,但實際上共有人卻故意的將共有財產隱匿的話,這種做法當然可以申請法院深入的調查取證,隱匿的財產也是有權利共同分割的,對於引進的這種行為,如果當時並沒有發現,在事後發現,並且能夠向法庭提供對方隱匿財產的證據,仍然可以要求重新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