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損害賠償>財產侵權>

起訴案件執行費收取標準是怎麼樣的?

財產侵權 閱讀(7.96K)

1、執行費

起訴案件執行費收取標準是怎麼樣的?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4條規定,執行費的交納標準是:

①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②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③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中止執行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恢復訴訟、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當事人交納申請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申請費用。

2、實際執行費

實際執行費用是指當事人因法院實施強制執行所必需支付的費用,包括:

(1)人民法院執行人員異地執行本案時按國家規定標準所支出的差旅費用。

(2)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委託其他單位或個人進行的與本案執行有關的勘驗、鑑定、公告、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實際支出的費用。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納實際執行費沒有固定數額標準,而以法院支出的實際數額為標準,支出多少交納多少,等額補償已支出的費用。

綜合上面所說的,起訴案件時是需要繳納一筆執行的費用,對此費用的給予就會按所標的額度來進行支付,如果沒有財產可以執行一般在五十到一百,但如果有財產執行的,就會結合沒事的財產比例來進行計算,所以,在處理時就可以多諮詢一下當地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