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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賣過期食品的處罰標準

消費權益律師解答 閱讀(1.04W)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售賣過期食品的處罰標準

法律依據:《進出口乳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新》 第四十七條

 進口乳品經檢驗檢疫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擅自銷售、使用的,由檢驗檢疫機構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九條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乳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乳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