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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平臺播電影侵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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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侵權是指在網路環境下所發生的侵權行為。所謂網路是指將地理位置不同,並具有獨立功能的多個計算機系統通過通訊裝置和線路連線起來以功能完善的網路軟體及網路作業系統等,實現網路中資源共享的系統。
網路侵權是知識侵權的一種形式,網路侵權行為與傳統侵權行為在本質上是相同的,即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權利,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以及依法律特別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致人損害行為。
著作權中有這麼一項權利: 資訊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因此如果沒有得到影視作品作者的授權,在直播平臺上播放電影就是一種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 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 為介紹、評論一個作品或者說明一個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 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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