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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主播網路直播合作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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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主播網路直播合作協議

簽約主播網路直播合作協議書

實名簽約主播演藝合作協議書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證號:

住所地:

聯絡方式:

甲方系依法註冊登記併合法存續的以網路直播為主要經營專案的有限責任公司。乙方系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並具有歌舞、說唱、脫口秀等形式的才藝和表演經驗。

雙方為各展其長,互利共贏,在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基礎上,達成以下合作協議。

一、合作內容

1.乙方自願接受甲方工作安排,並承諾將甲方指定的網路直播平臺作為乙方從事網際網路演藝工作的獨家平臺(包括固定客戶端和手機移動客戶端等)。

2.甲方為乙方提供的出席或參與各項活動的機會(網路或線下),乙方應服從甲方提出的活動安排,並投入精力完成各項活動以達到預期效果。

3.甲方將乙方加入“實名簽約主播”名錄,享受“實名簽約主播”待遇,即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於非“實名簽約主播”享受甲方提供的宣傳資源、人氣提升資源等。

4.在甲方未來開拓的新型業務模式中,優先啟用“實名簽約主播”。

5.乙方保證每月有效直播時間不少於120小時,每月開播天數不少於28天(如遇特殊事由無法開播,需事前向甲方申請並徵得甲方同意。),若當月直播時間少於以上約定,視為乙方違約,甲方有權對乙方進行處罰並解約。

5.在合作期內,乙方不得單方面解約,否則需承擔違約責任。

6.合作期間甲方應積極為乙方尋找直播表演機會,並將表演資訊通知乙方。

7.甲方對於直播賬戶享有所有權、管理權,但應為乙方表演及時設立進入視訊直播的賬戶及後臺許可權,乙方只能通過甲方提供的方式登入平臺進行表演,不得自行註冊賬戶。

8.甲方應視乙方的個人才藝及表演獲利能力根據市場的需要對乙方進行包裝和推廣宣傳。

二、合作期限

1.合作期限為叄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除一方在本協議屆滿前三個月通知對方不再續約外,本協議屆滿後自動續約三年。

三、收入管理、分配和支付

1.在合作期間,乙方在甲方指定網路平臺進行直播獲贈的虛擬禮物等收益由甲方管理,按月結算和分配。

2.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當月收益,甲乙雙方對於收益分配遵循以下約定:

簽約之日起12個月:甲方70%,乙方30%

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甲方60%,乙方40%

第25個月至合同期滿:甲方50%,乙方50%

本協議期滿後雙方續約的,收益分配按雙方五五分成繼續執行。

四、雙方其他權利義務

1.乙方有權在甲方指定的直播平臺開展表演分享,有權申請使用甲方提供給“實名簽約主播”的各項資源。

2.除事先經甲方書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在甲方指定直播平臺以外的其他網際網路平臺(包括固定端及移動端)從事表演分享,不論有償或無償的。

3.在合作期間,乙方累計三月獲贈的禮物收益小於甲方宣傳、運營成本的,甲方有權單方面提前解約。

4.乙方授權甲方在甲方指定平臺或其他合作平臺中為宣傳推廣而使用乙方的姓名(包括真實姓名及網路用名、藝名等)、肖像、視聽影像資料等。

6.合作期間,甲方有權對乙方的演藝行為進行監督和審查,一旦發現一方不符合視訊主播條件或者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視為乙方違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並解除本協議。

五、違約責任

1.合作期間,乙方視甲方為唯一合作伙伴。乙方非經甲方同意擅自在除甲方指定平臺以外的任何網際網路平臺以任何形式進行演出的,構成違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5萬元或已履行合約期內乙方月收入的10倍(擇高支付)。

2.乙方單方面提前解約的,構成根本違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5萬元或已履行合約期內乙方月收入的10倍(擇高支付)。

4.甲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義務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乙方實際損失。

六、保密義務

1.甲乙雙方均不得對方透露本協議及相關往來檔案的內容,但為履行本協議約定義務所需進行的正當披露除外。

2.未履行本協議涉及的商業活動計劃、策劃方案以及其他商業資訊均為保密資訊。

3.本協議下保密義務在本協議終止後兩年內仍有效。

七、爭議解決

本協議未盡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之規定履行,雙方應本著友好協商的態度解決爭議,協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八、其他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乙方:

簽訂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