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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高空拋物物業是否承擔責任?

小區高空拋物物業是否承擔責任?
律師解析:首先,高空拋物的歸責原則: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其次,基於以上原則,高空拋物行為人承擔責任,即: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人,自然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再次,如果不能夠確定行為人的,並且能夠證明自己並非是事故發生時的房屋實際使用人以及在可能的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範圍中可以被排除的,該可能人不承擔責任
最後,小區物業是安全保障義務人。根據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只要小區物業能夠證明自己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義務的,就不應承擔義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