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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商場櫃檯或場地的經營者損害消費者權益怎麼辦

財產侵權律師解答 閱讀(2.85W)
租賃商場櫃檯或場地的經營者損害消費者權益怎麼辦
律師解析:1、租賃櫃檯有一定的租賃期限,承租者使用出租者的櫃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租賃合同期滿,承租者撤出櫃檯後,受其侵害的消費者便難再向其請求賠償。而出租者向承租者收取的租金,實質上是與承租者共同分享銷售利潤。
2、出租者負有保證承租者在租賃櫃檯期間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規定的義務。對承租者在此期間內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出租者應負有一定的責任。
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檯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櫃檯租賃期滿後,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櫃檯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櫃檯的出租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法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三條
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檯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櫃檯租賃期滿後,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櫃檯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櫃檯的出租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