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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意外砸傷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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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十五條規定:

被意外砸傷賠償標準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賠償的範圍: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等,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傷者親屬因處理與傷者有關的事宜而支出的費用,可以要求侵害人承擔。傷者若傷情較重,可以申請傷殘鑑定,侵害人按照傷者傷殘等級進行相應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