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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稅漏稅掛名法人也會受到處罰嗎?

偷稅漏稅 閱讀(2.26W)

一、偷稅漏稅掛名法人也會受到處罰嗎?

偷稅漏稅掛名法人也會受到處罰嗎?

法人代表只有在三種情況對偷稅犯罪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法人代表是涉稅違法行為的直接責任人。也說是說偷稅行為是法人代表自己做的,公司其他人不知道。

第二,法人代表指使別人來做。該偷稅行為是法人代表授意企業的財務總監、會計操作的。

第三,明知道單位有偷稅的行為,法人代表並不制止。雖然在這種情況下,法人代表沒有參與違法行為,但明知道單位有偷稅的行為不制止的,就要承擔法律的責任。

二、新《刑法對“偷稅罪”的新表述

對比新舊法律條文的修改(新舊《刑法》對偷稅罪的規定附後),可以看出:

1、摒棄了偷稅概念。從通常含義上說,“偷”是指將屬於別人的財產據為己有,而在稅收問題上,應繳稅款原本屬於納稅人的合法財產,之所以發生偷逃稅行為,是因為納稅人沒有依法履行繳納稅款的義務,因此,偷稅同為與平常概念中的盜竊行為不同,新《刑法》採用了“逃避繳納稅款”的表述,從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對“偷稅”概念的認識已出現變化。

從本質上講,稅收是國家憑藉強制力對納稅人的財產進行的無償佔有;從稅收契約論的角度來講,稅收是納稅人換取政府公共服務而提供的對價。從這個意義上說,逃避繳納稅款是納稅人違背一種給付義務。改變罪名的提法,更加符合一般的法理和常識,更加人性化,體現了我國立法的進步。

2、設立了逃稅罪名。將罪名由“偷稅罪”改為“逃稅罪”,用“逃避繳納稅款”取代“偷稅”,並將“逃避繳納稅款”的行為規定為“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此概括性描述顯然比舊的規定更寬泛,更具有“口袋”性質,將更有利於對犯罪行為的認定。尤其是“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5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這一規定的變化,表明了立法者對於經濟犯罪更多傾向於從行為的危害結果角度進行考量,對積極主動挽回國家損失的行為,可依法予以寬大處理。較好地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也比較符合當前提倡的“社會和諧”。

3、對逃稅的手段採用概括性的表述。即:“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以適應實踐中逃避繳納稅款可能出現的各種複雜情況。

法人和財務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也是會根據公司偷稅漏稅的具體情況來確定的,如果是一般的偷稅漏稅只有公司的法人會受到處罰,如果公司有虛開發票或者是有騙取出口退稅等行為後,那麼公司法人和財務都是會受到處罰的,具體處罰力度會根據偷稅漏稅的金額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