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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稅款的法律責任是怎樣的

偷稅漏稅 閱讀(3.04W)

一、逃避稅款的法律責任是怎樣的?

逃避稅款的法律責任是怎樣的

對逃稅罪的處罰方式如下:

1、對自然人犯罪的處罰:

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2、對單位犯罪的處罰:

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二、偷稅逃稅漏稅的區別是什麼?

1、偷稅: 偷稅是指納稅人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為目的,採取各種不公開的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欺騙稅務機關的行為。

偷稅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幾種:

1、偽造(設立虛假的賬簿、記賬憑證)、變造(對賬簿、記賬憑證進行挖補、塗改等)、隱匿和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

2、在賬簿上多列支出(以衝抵或減少實際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不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仍然拒不申報;四是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即在納稅申報過程中製造虛假情況,比如不如實填寫或者提供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的納稅資料等。

對偷稅行為,稅務機關一經發現,應當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偷稅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逃稅:

廣義的逃稅是指納稅義務人採用各種手段逃避納稅的一種行為。

具體可分為兩種:

(1)採用非法手段少納或不納稅的行為;在西方國家一般稱“逃稅”,在我國稱“偷稅”、“抗稅”、或“漏稅”;

(2)採用合法手段少納或不納稅的行為。稱為“避稅”。狹義的逃稅指納稅義務人採用非法手段少納或不納稅的行為。

作為企業都要按月繳納稅款,但是一些企業為了謀取私利而選擇逃稅,給國家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為此對於逃稅的行為我國是持有嚴厲打擊的態度,被稅務機關查出後會責令繳納稅款和滯納金,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會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