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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稅漏稅反應的問題一般會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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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偷稅漏稅反應的問題一般會如何處罰?

偷稅漏稅反應的問題一般會如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二、偷稅漏稅造成的後果有哪些?

導致國家的財政收入減少等都是偷稅漏稅造成的不良後果,具體的危害如下:

第一,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和記帳憑證。所謂偽造帳簿、記帳憑證,是指行為人為了偷稅,平時沒有按照稅法設定帳簿,為了應付稅務檢查而編造出假憑證、假帳簿、無中生有、欺騙他人;所謂“變造”帳簿和記帳憑證,即把已有的真實帳簿和憑證進行篡改、合併或刪除,以此充彼,以少充多或以多充少,或者帳外設帳、帳外經營、真假並存,從而使人對其經營數額和應稅專案產生誤解,達到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目的。這種方式多為個體經營者所採用,以此使稅務人員無法得知其經營收支情況。

第二,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行為人通過此舉以圖減少應稅數額,達到偷稅目的。主要方法有,

(1)明銷暗記;

(2)將產品直接作價抵債款後不記銷售;(3)已經銷售而不開發票或以白條抵庫不記銷售;

(4)用罰款、滯納金、違約金、賠償金衝減銷售收入;

(5)將展品或樣品作價處理後不按銷售記帳,等等。此外,多行開戶,同時使用,而只向稅務工作人員提供其中的一個,也是行為人隱瞞收人的常用方法。

第三,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納稅申報是依法納稅的前提,納稅人必須在法定時間內辦理納稅申報,如實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它納稅資料。行為人往往通過對生產規模、盈虧情況、收入狀況等內容作虛假申報,來達到偷稅目的。行為人有時虛報一項,有時虛報數項。偽造、變造帳簿、記帳憑證,這是最常見的一種偷稅方式。這種方式多為個體經營者所採用,一般是不建帳或不按要求建帳,使稅務人員無法得知其經營收支情況。

2、私設“小金庫”,建立帳外帳。納稅人建置真假兩本帳,真帳自已實用,卻把假帳當作真帳交給稅務人員檢查,作為納稅依據。他們有的是盈利企業,即在假帳上人為製造"虧損",有的將大宗經營額計到真帳上面,而將小宗經營額記人假帳,造成經營狀況不佳的假象,從而少繳稅款。

綜合上面所說的,偷稅漏稅的行為是很容易導致國家的利益受到損失,而且這種做法一旦被舉報必定就會承擔刑事的處罰,執法人員在進行判決的時候也會結合數額的大小來進行判定,其目的性就是為了讓違法者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