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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稅數額是怎麼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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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稅數額是怎麼計算的

刑法修正案七》當中將偷稅罪改為了逃稅罪,也就是說,現如今在逃稅罪的具體表現形式當中,其實是包括了偷稅行為的。而此時對行為人定罪處罰的,需要先對偷稅數額進行計算。那到底是如何計算這個數額的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分析解答。

偷稅數額,是指在確定的納稅期間,不繳或者少繳各稅種稅款的總額。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是指一個納稅年度中的各稅種偷稅總額與該納稅年度應納稅總額的比例。不按納稅年度確定納稅期的其他納稅人,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按照行為人最後一次偷稅行為發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稅種偷稅總額與該年納稅總額的比例確定。納稅義務存續期間不足一個納稅年度的,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按照各稅種偷稅總額與實際發生納稅義務期間應當繳納稅款總額的比例確定。偷稅行為跨越若干個納稅年度,只要其中一個納稅年度的偷稅數額及百分比達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即構成偷稅罪(逃稅罪)。各納稅年度的偷稅數額應當累計計算,偷稅百分比應當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確定。

根據《刑法》第201條的規定,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構成偷稅罪。其中,三次偷稅行為是否可以無限期地計算?第三次偷稅究竟應達到多大數額才予以刑罰處罰?根據《關於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兩年內因偷稅受過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應當以偷稅罪(逃稅罪)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201條,對於多次犯有偷稅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對此,《解釋》作了進一步明確: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五年內多次實施偷稅行為,但每次數額都未達到刑法第201條規定的構成犯罪的數額標準,且未受行政處罰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現實中,不是人人都能夠構成逃稅罪的,即使有相關的偷稅逃稅行為,但實際的主體不符合要求的話,則也是不能認定為此罪的。而在具體認定犯罪的時候,需要對偷稅數額進行嚴格的認定,這畢竟是關係到最終量刑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