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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對偷逃稅處罰有哪些?

偷稅漏稅 閱讀(8.5K)

一、稅務局對偷逃稅處罰有哪些?

稅務局對偷逃稅處罰有哪些?

稅務局對於“漏稅”的納稅人,除限期追補漏繳稅款外,還可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而對於“偷稅”的,除了稅務機關追繳其偷稅款外,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二、偷逃稅款補交之後就不用坐牢了嗎?

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偷稅漏稅在五萬元以下,公安機關立案前足額實繳應納稅款的,可以免於刑事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納稅人實施下列行為之一,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

(二)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納稅;

(四)進行虛假納稅申報;

(五)繳納稅款後,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稅款。

扣繳義務人實施前款行為之一,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且佔應繳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扣繳義務人書面承諾代納稅人支付稅款的,應當認定扣繳義務人“已扣、已收稅款”。

實施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行為,偷稅數額在五萬元以下,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以前已經足額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偷逃書款補交之後就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了,但是這有兩個條件:第一,偷逃稅款金額在50000元之下;第二,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之前。稅務局對於偷逃稅的懲罰主要是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兩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