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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會怎麼處罰

偷稅漏稅 閱讀(1.03W)

一、發現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會怎麼處罰?

發現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會怎麼處罰

根據《刑法》第211條規定,對逃避繳納稅款罪的刑罰適用原則大體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分層次處罰

針對逃避繳納稅款數額的不同,分別規定了兩個層次的量刑幅度。第一層次是,“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第二層次是:“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不同層次的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只能在本層次量刑幅度內判處,不能任意跨越;否則將造成量刑畸輕或畸重的後果。

2、對自然人逃避繳納稅款並處罰金

針對逃避繳納稅款犯罪行為的貪利性特徵,本條對自然人犯罪主體在各層次量刑幅度內,除規定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自由刑外,一律規定了“並處逃避繳納稅款數額五倍以下的罰金”。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須同時判處,不具有選擇性,以防止逃避繳納稅款人在經濟上佔便宜。

3、對單位犯逃避繳納稅款罪採取雙罰制

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同時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在司法實踐中、對單位判處罰金後,--般對單位的責任人員只判處自由刑,而不再並處罰金,這種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進一步討論。

4、對多次逃避繳納稅款的違法行為累計數額合併處罰

按照刑法理論,行為人在一定時期內多次實施逃避繳納稅款違法犯罪行為未經發現,或雖發現但未經處罰的,均應視為犯罪行為的連續狀態,其犯罪數額應當累計計算,按一罪合併處罰,不適用數罪併罰。反之,如行為人多次或某一次逃避繳納稅款違法行為已經過稅務或司法機關處罰,則不應再將此數額累計計算合併處罰。

二、逃避繳納稅款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稅收管理制度是國家各種稅收和稅款徵收辦法的總稱,包括徵收物件、稅率、納稅期限、徵收管理體制等內容,任何應稅產品不納稅,不按規定的稅率、納稅期限納稅以及違反稅收管理體制等行為,都是對我國稅收管理制度的侵犯。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並沒有侵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而是侵犯了諸如國家外貿管理制度或者金融、外匯管理制度,則不構成本罪。例如,走私活動的犯罪行為,必然具有偷逃國家關稅的性質,但是國家的進出口關稅是由海關監管、徵收的,因而它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的對外貿易管理制度,而不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所以只能定為走私罪而不能定為逃避繳納稅款罪,更不能以走私罪和逃避繳納稅款罪實行數罪併罰。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稅收法規,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納的稅款,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既包括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也包括負有納稅義務的國有、集體、私有企事業單位以及外資企業、中外資企業等法人或單位,而且還包括扣繳義務人,即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既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公民。沒有納稅義務的公民,如與納稅、扣繳義務人相互勾結,為逃避繳納稅款犯罪提供賬號、發票證明或者以其他手段共同實施逃避繳納稅款行為的,應以逃避繳納稅款共犯論處。稅務工作人員構成共犯的,應當從重處罰。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出於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逃避繳納應繳稅款義務而非法獲利的目的。所謂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違反稅收法規,逃避繳納應繳納稅款義務的行為,其結果會使國家稅收受到影響,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如果不具有這種主觀上的直接故意和非法獲利的目的,比如過失行為,則不構成逃避繳納稅款罪。

認定行為人有無逃避繳納稅款的故意,主要從行為人的主觀條件、業務水平和行為時的具體情況等方面綜合分析判斷,如果行為人是因不懂稅法或者一時疏忽而沒有按時申報納稅,或者是因管理制度混亂,賬目不清,人員職責不清或調動頻繁因而漏報、漏繳稅款的,都不構成逃避繳納稅款罪。

按時繳納稅款是每個人該盡的義務,不要使用違法的手段來逃避繳納稅款的義務,如果被稅務機關查出了逃稅的違法行為,一般稅務機關會責令讓其補繳稅款和滯納金,接受了行政處罰後就可以不在追究其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