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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前調解什麼情況下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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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前調解什麼情況下財產保全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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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