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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生交通事故後,對於需要收集證據的,交警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並開具一式兩份清單,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經批准可以延長30日;2、對於交通事故認定書應該在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需要鑑定檢驗的在鑑定結論確定起五日內製作。【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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