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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認定書複核多長時間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縣(市、區)交警部門應當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告知當事人或代理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在3日內可以向上一級交警部門申請複核。上一級交警部門對受理的複核申請,應當使用《交通事故處理通知書》通知事故其他當事人,並對申請人提出的複核內容進行審查,重點對事故的事實、證據、當事人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當事人的責任確定等方面進行稽核。稽核後,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定複核申請書》後30日內對下列內容做出審查,並作出複核結論:
1、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2、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式是否合法。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複核以一次為限。經稽核,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當事人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成立、適用法律準確、當事人責任認定正確的,對原承辦單位的交通事故認定結論給予支援;發現《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的,應當作出撤銷該《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結論。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七十一條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二條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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