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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2、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核申請後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3、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複核結論,複核以一次為限。《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七十一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七十二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七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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