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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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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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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民法院起訴

個人去法院起訴流程:
確定管轄法院,起訴欠款人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等。
起訴方式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方式有書面起訴和口頭起訴兩種。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只有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才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將原告口頭陳述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起訴狀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書面依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起訴狀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自然情況。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這部分內容反映雙方當事人的身份情況,使原、被告特定化。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這部分是起訴狀的主要內容。原告要在起訴狀中寫明具體的訴訟請求和提出這種請求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包括法律關係存在的事實、發生糾紛的事實、提出訴訟請求的理由等。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