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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殘需要賠償什麼費用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以下簡稱“《人損解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所產生的必要康復費、適當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用,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賠償發生後另行上訴。但根據醫院醫療證明或者有效鑑定結論確定產生必然發生的費用,需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交通事故致殘需要賠償什麼費用

二、賠償參考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事故而就醫治療所產生的各項費用以及因事故造成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宿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事故致殘的,其應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各項必要費用以及因事故喪失勞動能力而導致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用、被扶養人生活所需費,以及因進行康復護理、繼續治療而實際產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等,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