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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婚姻關係無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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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婚姻關係無效的方式

幸福的家庭都是一樣的,但是不幸的家庭就有不同的不幸之處。從幸福的婚姻家庭案例中總結幸福的經驗,從不幸福的婚姻家庭案例中分析不幸福的原因,讓不幸的家庭變成幸福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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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請求婚姻無效的有哪些人


《婚姻法》規定了無效婚姻制度,有權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請的主體除了婚姻當事人以外,是否包括利害關係人,法無明文規定。婚姻生活在很大程度上屬於當事人私人生活領域,法律不亦不過過分的干預,也應不允許其他任何人任意干涉。但是如果這種關係已經嚴重侵害和影響了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就應當受到限制。基於這種兼顧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思想,必須允許婚姻當事人以外的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出請求。不過出於對當事人個人生活的尊重,對利害關係人的範圍應嚴格限制。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具體情形如下: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人為當事人以及基層組織,婚姻關係的另一方為被申請人。另外,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到財產處理問題的,應確保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二)以未達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婚姻當事人和未達到婚齡者的近親屬為申請人,婚姻關係的另一方為被申請人;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婚姻當事人和其近親屬為申請人,婚姻關係的另一方為被申請人;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人為婚姻當事人和與患病者共同的近親屬,婚姻關係的另一方為被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