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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交通事故標準

道路交通事故分為以下四類,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如下: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刑法司法解釋》第二條第一款
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重大(交通)事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依刑法133條)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大交通事故標準

法律依據: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二)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的;(三)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的;(四)中斷繁忙幹線鐵路行車6小時以上的;(五)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10小時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