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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2,您到交通部門申請出具責任認定書,不給,可以申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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