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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個別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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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個別清償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通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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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清償如何撤銷


《企業破產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償債能力,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經管理人的請求被人民法院撤銷的行為即歸於消滅。如果據此取得的財產,管理人有權予以追回。對於已經受領債務人財產的債權人,應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原物不存在時,應折價賠償。個別債權人的債權,與其他債權人的債權一樣計入破產財產。

綜上所述,企業進行個別清償後,只有個別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其它債權人的權益則無法保證。要想實施破產清算後個別清償,必須要符合一定條件,包括必須是債務人實施過程中的清償、必須是實際存在的債務,而且要是債務人在破產申請之後的清償。另外,當個別清償損害大多數債權人利益時,這種清償可以被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