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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採取強制措施最長多長時間

一般是不超過一個月。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複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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