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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如何複核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除當事人逾期提交複核申請的情形外,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複核申請之日即為受理之日。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核結論。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複核結論後三日內將複核結論送達各方當事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必要的,應當召集各方當事人,當場宣佈複核結論。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七十一條-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如何複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