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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不結案,會造成車輛無法駕駛上路和年審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二十八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交通警察調查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合法、及時、客觀、全面地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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