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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一般程式流程

1、交通事故認定機構認定事故責任:一般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有權處理。
2、交通事故處理中的一般程式:
(1)現場調查。
(2)檢驗、鑑定:5日內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休損傷、屍體、車輛及其行使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道路狀況等進行檢驗、鑑定。
(3)10日內製作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3、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訴。
(1)交通事故認定書被視為一個證據。
(2)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異議,應依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73條規定,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開交通事故證據材料,同時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5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的若干規定》第59條要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交通警察出庭接受質詢。

交通事故一般程式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