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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交通事故處理的程式

一、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
先立即報警,如果裝置受損的標明事故車輛位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交通警察到達現場後製作事故認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對當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一)當事人對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二)當事人不同意由交警調解的
(三)當事人拒絕簽字的
【注】如果不適用調解的,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情況後交付當事人。
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當場進行調解的處理情況:
(一)如果調解達成協議的持事故認定書,向保險公司索賠。
(二)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達成協議不履行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再向保險公司索賠。
二、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
自行撤離現場,然後在填寫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絡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內容的協議書或者文字記錄,共同簽名;自行協商賠償數額及賠償方式。
【注】如果經協商未達成協議就立即報警。
(一)如果達成協議不履行: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實行賠償後,持協議書向保險公司索賠。

2018交通事故處理的程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

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