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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2021

當事人自行對交通事故的處理對下列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1.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2.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財產損失事故,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填寫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並共同簽名。損害賠償協議書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絡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等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第八十六條 
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絡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部位,並共同簽名後,撤離現場,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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