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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責任參與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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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責任參與度認定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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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參與度主次責任評定


目前,較為一致的觀點是採用五等級法對患者所訴醫療損害中醫療過錯行為進行參與度主次責任評定,具體為:

1、醫療過錯參與度100%。在該情形下,所訴醫療損害完全屬於醫療過錯所致,與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及其他行為無關聯,法學上為必然因果關係,也叫直接因果關係,負全部責任,賠償100%;

2、醫療過錯參與度75%。在該情形下,所訴醫療損害主要是醫療過錯所致,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及其他行為增加了所訴醫療損害出現的可能性。法學上為相當因果關係。負大部分責任,賠償70-99%。

3、醫療過錯參與度為50%。在該情形下,所訴醫療損害是醫療過錯和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以及其他行為共同作用所致結果,且雙方的作用強度難以區分,即出現所謂“原因競爭“,法學上為素因競和之因果關係,負部分責任,賠償40-70%。

4、醫療過錯參與度25%。在該情形下,所訴醫療損害主要是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及其他行為所致,但醫療過錯對損害結果的出現起到誘發、促進、加重等作用,法學上為事實之因果關係,負少部分責任,賠償1-40%。

5、醫療差錯參與為0%。所訴醫療損害完全是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及其他行為所致,與醫療差錯無關聯或不存在醫療差錯,法學上為無因果關係或無自然關聯。不用負責任,賠償0。

綜上所述,醫療過錯參與度主次責任是按照參與度多少而確定賠償責任的。希望作為患者或者患者家屬可以理解醫護人員,多站在對方角度思考問題,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醫護人員也要將心比心,急患者所急,更加盡心盡力為患者治療疾病,這樣就可以慢慢緩解緊張的醫患關係了,共同建立和諧的醫患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