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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賠償舉證責任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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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賠償舉證責任是誰

醫療事故賠償標準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賠償數額的多少也是可以計算的,所以,患者不能隨意的要求賠償數額,甚至誇大賠償,賠償方也不能因為不承擔賠償或少賠償的金額。計算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要考慮責任程度、原發疾病、事故等級等因素。發生爭議的,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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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賠償舉證責任

 醫療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和舉證責任分配

關於醫療損害賠償舉證責任的問題,患方出現不良後果的責任歸誰承擔,是處理醫療糾紛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確定責任歸誰承擔的最基本的準則就是歸責原則,它直接關係著醫療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舉證責任及舉證內容的確定。因此,應正確認識和劃分醫療糾紛中的歸責原則與舉證責任,做一法定劃分,否則法理不清,歸責錯誤,必將造成訴訟的任意性和投機性,嚴重損害司法權威和公信力。

無論從法律上還是從醫療行為的性質上講,都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對於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必須以法律明文規定為前提;況且醫療行為並不是純粹的商業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公益性,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必然加重醫療機構的負擔,不利於醫療事業的健康發展。因此,對於醫療損害賠償的案件,應按照一般侵權行為採取過錯責任原則。

但是醫療行為由於其特殊性,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如果完全按照一般的“誰主張,誰舉證”的模式來執行,顯然是不利於對於患者的保護的,患者在發生醫療損害時,其經濟和精神上都是承受著沉重的壓力的,加上醫療行為的專業性和技術性,讓患者舉證醫療機構在醫療行為中存在過失是很困難的。而醫療機構作為一個經濟主體,其舉證能力遠大於患者,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方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這就明確規定了對醫療損害賠償案件應適用過錯推定原則。

這一舉證責任的分配顯然以訴訟為前提,但在未發生訴訟前,醫療機構是否對患者承擔舉證責任呢無論從社會主義的善良風氣和法律規定的知情權來說,醫療機構都對此承擔責任,否則就屬於醫療過錯。但這一過錯又存在於損害發生以後,是否應該以此為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呢筆者對此持否定態度,這樣在適用補償性賠償時缺乏可操作性,不符合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但是,以此引起的訴訟費用應該由醫療機構承擔。

除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以外,醫療過錯還應包括專家責任中違揹負有的高度注意義務以及違背委託人所給予的信賴、信任的忠實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