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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法人變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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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法人變更要求

公司變更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法定程式進行。公司必須首先提交變更報告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及變更的具體內容,經股東大會審批、備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被視為違法。公司發生分立或合併以後,無論是繼續存在的存續公司,還是合併以後的新設公司,都會發生業務職能的變更,都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業務職能變更和公司組織變更是同一變更過程的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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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法人變更要求如下: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醫療機構變更法人需要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同意方可變更。一般程式是寫出書面申請並填寫醫療機構變更申請表,申請表上由原來的法人簽字蓋章,若是股份制還需要所有股東同意書,《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新法人的身份證、簡歷、簽名,如果是診所還要新法人的《醫師資格證》《醫師執業證》。建議新舊法人之間辦一個公證書,明確債權債務等。可至當地的行政審批中心(便民中心)衛生局視窗辦理或向當地衛生局醫政科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