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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是什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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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是什麼政策?

政府徵地補償是現在各地都有的現象,農民賴以生存的就是土地,把農民的土地徵用就需要給予員工一定的補償,保障農民現在以及以後的生活,養老保險可以保障農民年老之後的經濟來源,解決農民的基本生活,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詳細講解一下,湖南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的相關內容。

湖南省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

一、基本原則

堅持先落實社會保障資金後批准徵地的“先保後徵”原則,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足額安排社會保險費;政府、集體、個人共同負擔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確保被徵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徵地而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二、保障物件

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物件是指因政府統一徵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導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徵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16週歲以上在冊農業人口,具體認定辦法由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確定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物件,由被徵地農民個人申請,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討論通過並公示,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初審,經市州或縣市區國土資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和公安部門稽核後,由市州或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確定,再返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公示後,經市州或縣市區人民政府審定,報送市州或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確定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物件的年齡以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日為基準日。

三、保障內容和方式

(一)養老保險

全省不再建立單獨的被徵地農民養老生活保障制度,符合參保條件的被徵地農民自願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府和集體經濟組織為被徵地農民參加上述社會養老保險提供參保繳費補貼。本意見下發前已納入被徵地農民養老生活保障制度的,按本意見規定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合併實施。

1.參保繳費補貼標準。被徵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補貼額=被徵地農民一次性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時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0%(或100%)×12%(或20%)×補貼年限。具體補貼的年限和比例由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同一被徵地農民無論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還是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的補貼標準一致。被徵地農民自願選擇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及不符合參加條件的,均不享受參保繳費補貼。

2.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繳費補貼。符合參保條件被徵地農民選擇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政策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建立養老保險關係。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基數按被徵地農民一次性繳費時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或100%確定,一次性繳納的起始時間不得早於被徵地農民本人年滿16週歲的時間,截至被徵地農民參保繳費時止,繳納年限不超過15年。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被徵地農民可按上述規定的標準享受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一次性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被用人單位招聘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個人應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與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合併計算。

3.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及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選擇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參保繳費補貼標準公式計算參保繳費補貼總額。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從以下兩方案擇其一,對被徵地農民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進行補貼。

方案一:被徵地農民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對其繳費進行補貼,在其個人賬戶增加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險繳費補貼專案,記錄繳費補貼情況。

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的被徵地農民,已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將繳費補貼逐年均等劃入其個人賬戶,補貼年限和被徵地農民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年限一致,個人不繳費的年份,不享受繳費補貼;距離待遇領取年齡的年限小於繳費補貼年限的被徵地農民,到待遇領取年齡時應享受的繳費補貼尚未全部劃入個人賬戶,則在到達待遇領取年齡前一個月內將剩餘的繳費補貼一次性劃入個人賬戶,每年劃入的金額=繳費補貼金額÷繳費補貼年限,也可將繳費補貼一次性劃入其個人賬戶。原未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其戶籍所在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個人按規定檔次補繳當地啟動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來應繳養老保險費,建立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並按上述規定將繳費補貼劃入其個人賬戶。

已領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被徵地農民(含沒有個人賬戶人員,這類人員先補建個人賬戶),將繳費補貼一次性劃入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並從次月起增發個人賬戶養老金,增發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繳費補貼÷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參照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不同的年齡對應不同的計發月數)。

被徵地農民死亡的,個人賬戶中的被徵地農民繳費補貼餘額可以依法繼承。

方案二:被徵地農民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增發被徵地農民政府補貼養老金。政府補貼養老金月標準=繳費補貼總額÷139,由當地政府發放終身。

4.制度銜接

原已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民徵地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可按上述被徵地農民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一次性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並享受繳費補貼,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銜接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17號)規定辦理。

原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被徵地後也可按規定享受繳費補貼。未達到退休年齡的,如果其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已繳費年限大於按上述規定一次性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將不再按上述規定一次性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其按規定可享受的繳費補貼額用於補貼其以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或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憑年度繳費憑證領取繳費補貼;其已參保繳費年限小於按上述規定一次性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則按差額年限一次性繳費,繳費補貼用於補貼其一次性繳費後,仍有剩餘的,可用於補貼其繼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或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憑年度繳費憑證領取繳費補貼。已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的,可將繳費補貼發給其本人。

已按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關於做好被徵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湘政辦發〔2007〕35號)規定,納入養老生活保障的被徵地農民,應按照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參保繳費,養老生活保障待遇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合並享受。納入養老生活保障的被徵地農民(符合參保條件)可自願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上述被徵地農民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一次性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並享受繳費補貼。達到符合待遇領取條件,可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不再享受養老生活保障待遇,其個人繳納的養老生活保障費餘額退還其本人。

(二)其他社會保險。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以養老保險為主,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統籌考慮其它社會保險內容。

(三)社會救助。符合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被徵地農民,可按規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其它社會救助條件的,按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四、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來源

被徵地農民可用發給其本人的徵地補償費繳納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用於被徵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補貼)主要來源於用地單位繳納、政府補貼和集體補助。

(一)用地單位繳納。用地單位徵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列入工程概算,計入用地成本,本著“誰用地誰負責”的原則,足額安排社會保障費用,不得減免和緩繳。原用地單位欠繳的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應按新標準重新計算並限期繳納。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按每平方米不少於30元一次性提取。高速公路和鐵路建設專案社會保障費標準仍按《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高速公路和鐵路建設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辦發〔2010〕63號)規定執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標準隨著徵地補償標準和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調整而適時調整。

(二)政府劃撥。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要求,根據土地出讓收入情況和被徵地農民社保資金的實際需要,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讓收入用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

(三)集體補助。一次性提取10%的徵地補償費用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

(四)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以上資金來源不足以支付繳費補貼的,由當地政府予以解決。

五、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管理和監督

(一)縣級財政部門要設立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用地單位繳納的、從土地出讓收入中計提和從徵地補償費計提的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等都要納入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已開設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的繼續使用,未開設的原則上不再新開專戶,利用現有的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分賬核算。

(二)財政部門要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到位的同時,將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計提的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劃入財政專戶;負責實施徵地拆遷補償的政府有關部門應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將10%的徵地補償費直接劃入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用地單位要在用地手續報批前,將國土資源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核定的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足額繳入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徵地專案未獲批准的,予以返還。

(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上年度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結餘、本年度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提取和支出計劃,編制本級財政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支出預算,確保所需資金足額到位。

(四)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要專款專用,獨立核算,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擠佔、截留、挪用、轉借或擅自將資金用於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資。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未能足額到位或未及時發放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國家工作人員在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落實情況稽核

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關於“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不得批准徵地”的規定,加強對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落實情況的審查。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物件、專案、標準以及費用籌集辦法等情況,要納入徵地報批前告知、聽證等程式,維護被徵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溝通協作,共同把好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落實情況審查關。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徵收和農用地轉用的,必須由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專案所涉及的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物件、保障專案、保障標準以及保障費用籌集辦法等情況進行稽核,並出具稽核意見和用地單位繳納社會保障費的“資金繳納收款收據”、“銀行轉賬憑證”作為用地報批的必備要件,否則一律不予報批徵地。

七、工作責任及要求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是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責任主體。市州或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的測算,組織被徵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險,收繳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發放相關待遇,協同財政部門做好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管理工作;市州和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籌集和管理工作;市州或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牽頭、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共同負責稽核確定被徵地農民保障具體人員;市州或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相關社會救助工作;市州或縣市區其他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市州或縣市區政府要根據工作需要在財政預算中安排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專項經費,保障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正常開展,各級政府要對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情況定期進行督查,並納入政府績效評估體系進行年度考核,確保工作落實。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農辦要加強對各地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監察和檢查,健全內部監督機制,確保各項工作依法依規開展,切實維護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省監察廳、省審計廳要加強對各部門履職及資金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紀違規問題。

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實施。各市州、縣市區可按照本意見精神,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已出臺了實施辦法的,要根據本意見作進一步完善。各地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妥善解決本意見下發前已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

以上就是湖南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的全部內容,失地農民的補償每個地區的補償標準都不一樣,都是結合本身的實際情況制定的,制定任何政策的目的就是保障徵地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失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變,各地被徵地的農民應該積極配合徵地工作的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