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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基金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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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業保險基金包括哪些內容

失業保險基金包括哪些內容

建立失業保險基金是失業保險制度的重要內容。其他國家一般採取五種方式籌集失業保險所需資金:一是由僱主和僱員雙方負擔;二是由僱主和國家雙方負擔;三是由僱員和國家雙方負擔; 四是由國家、僱員和僱主三方負擔;五是全部由僱主負擔。全部由僱主負擔失業保險所需資金的國家,主要採取徵收保險稅的辦法,目前只有個別國家採用。各國主要採取的是徵繳費用、建立基金的方式。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建立以來,一直實行基金制,在基金來源上採取用人單位繳費和財政補貼的方式。實踐證明,基金制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是相適應的,可以為失業保險提供穩定的資金來源。但由於只限於用人單位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造成收繳數額有限,基金承受能力弱。若大幅度提高徵繳比例,勢必增加用人單位負擔。在目前國家財力尚不充足和一些企業經營狀況較為困難的情況下,適當提高用人單位繳費比例,並實行個人繳費較為可行,也有利於增強職工個人的保險意識。

因此,《失業保險條例》第五條規定 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失業保險費是失業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因此,城鎮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以保證基金的支付能力,切實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和促進再就業所需資金支出。發展失業保險事業是國家的一項重要職責,一方面政府要組織好失業保險費的徵繳和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在失業保險費不能滿足需要時,也有責任通過財政補貼的形式保證基金支出的需要。徵繳的失業保險費按規定存入銀行或購買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併入基金,這是保證基金不貶值的重要措施。其他資金是指按規定加收的滯納金及應當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罰款不在此列。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特點有哪些

失業保險基金是社會保險基金中的一種專項基金。其特點:

一是強制性。即:國家以法律規定的形式,向規定範圍內的用人單位、個人徵繳社會保險費。繳費義務人必須履行繳費義務,否則構成違法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也就是說,哪些單位、哪些人員要繳費,如何繳費都是由國家規定的,單位或個人沒有選擇的自由。

二是無償性。即:國家徵收社會保險費後,不需要償還, 也不需要向繳費義務人支付任何代價。

三是固定性。即:國家根據社會保險事業的需要,事先規定社會保險費的繳費物件、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在徵收時,不因繳費義務人的具體情況而隨意調整。固定性還體現在社會保險基金的使用上,實行專款專用。

失業保險中可以分為失業保險費與失業保險金,一般我們在參加了失業保險之後,每個月繳納的失業保險費,而在之後失業並且同時符合條件的情況下,領取的就是失業保險金,也有稱之為失業救濟金的。而失業保險費用的承擔,一方面是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另一方面就是勞動者個人還是要承擔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