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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次數限制是什麼?

失業保險 閱讀(2.9W)
時間:2023-12-04 08:30:17瀏覽:3138次來源:本站小編整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次數限制是不存在的,因為根據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規定,只要是符合鄰居標準的情況之下,那麼都是可以領取的。失業人員在失業之前已經繳納失業保險滿一年的情況之下,非因本人的意願導致中斷就業的,可以明確。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次數限制是什麼?

一、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次數限制是什麼?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次數限制是不存在的,失業保險金可以領幾次在法律上並沒有規定,只有符合領取標準即可領取。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用滿一年,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可以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簡單來說即只要符合失業保險領取條件即可,沒有領取次數限制。

(1)勞動合同終止;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

(4)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款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人員領取失業金的期限按失業職工失業前的合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來計算,城鎮合同制職工繳費1-5年:每滿1年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5-10年: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18個月;10年以上: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24個月。具體情況可諮詢當地勞動就業辦公室。

二、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方式是什麼?

1、持本人《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就業登記證(勞動手冊)》、《職工失業證明書》,到原單位社保關係所在地市、區勞動就業管理服務機構填寫《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金申請表》,辦理失業保險待遇申請手續。經稽核符合失業保險待遇享受條件的,勞動就業管理服務機構出具《失業保險待遇稽核單》。

2、失業人員辦妥上述申請手續後,在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60日內,攜本人居民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就業登記證(勞動手冊)》、《失業保險待遇稽核單》,至街道(鄉鎮)、社群(村)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填寫《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表》,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和職工醫療保險申報手續。

3、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的職工醫療保險參保手續,由市勞動就業管理服務中心按月向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申報辦理。

4、失業人員於每月25日後,持領取存摺到郵政儲蓄銀行分行網點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應當根據法律部門的相關規定來執行,需要注意的是,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應當由當地政府根據國家出臺的標準結合本地區的實際來制定,失業人員在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情況下,應當向社保機構提交有關個人材料和證明檔案,並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領取。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用人單位需要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這其中就包括有失業險領取失業保險,實際上在我們國家是沒有次數限制的,這也就意味著只要是符合領取失業保險條件的情況之下都是可以領取的,不需需要受到法律的限制,也沒有次數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