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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可以領取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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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可以領取幾次?
失業保險金可以領取幾次?
失業保險金可領取沒有次數限。
失業金的領取限制是繳費年限,並非是“領取次數”。只要你符合失業保險的領取條件,領取失業金是沒有次數限制的。只不過,在重新就業後,失業金的繳納時間是需要重新計算的。計算之後,按照領取標準來計算自己可領取的期限。
一、失業金領取期限規定
按照《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其本人累計繳費時間長短的不同,劃分為三個檔次:
1、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累計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2年,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4、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5、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其超過5年的部分,按照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1.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情形包括:
1.終止勞動合同的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3)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提前解散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
(5)因患病或工傷不能從事原工作;
(6)公司裁員等。
3.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4.由勞動者本人解除勞動合同的
(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
(2)用人單位沒有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
(3)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等。
5.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