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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能領失業保險嗎?

失業保險 閱讀(2.27W)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能領失業保險嗎?

在職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候,有一個很重要的前提,就是非因職工意願中斷就業,那如果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能領失業保險嗎?不少人在這方面都比較疑惑,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告訴你答案吧。

有新法規出臺,規定由用人單位提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能領取到失業保險金。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二、2011年6月29日出臺,2011年7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13號令)第十三條規定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第四項規定、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此條款的第(三)項規定說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並且由用人單位提出的,勞動者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可享受其他待遇。

通過上述的講解,我們知道在滿足其他條件的情況下,必須是非因職工意願導致就業中斷,那麼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而法律規定在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由用人單位提出的,勞動者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可享受其他待遇。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