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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失業金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失業保險 閱讀(1.71W)

領取失業金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領取失業金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二、如何領取失業金?

(一)用人單位應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於終止或者解除職工的勞動關係之日起七日內,將失業人員的名單、檔案和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的證明等有關手續報送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撤銷,解散的,由其清算組織或者主管部門向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及時提交有關材料,並幫助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

(二)失業人員應當自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送達之日(發生勞動爭議的,可延長至仲裁或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到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申領失業證。

(三)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失業人員失業登記手續之日起十日內對其失業情況進行稽核確認,對符合條件的,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和標準,並開具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的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領取失業保險金時,有一個前提非常重要,勞動者在失業之前必須是參加了失業保險且累計繳費滿一年,如不滿足這個條件,對領取失業金有一定的影響。常見的失業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單位原因導致失業,另一種是勞動者自身原因導致的失業,如果失業原因是後者,一般是無法領取失業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