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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合同到期失業金能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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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合同到期失業金能領嗎?

在工作中我們常常會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既保障自身的權益,同時也保障了的企業的合法權益。那麼,當我們的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期時,我們能不能領到失業金呢?很多人對此都不太瞭解,認為合同到期就沒有任何保障了,這是不正確的看法。下面。我們就一起看一下關於合同到期失業金能領嗎這個概念的一些知識,有能領的情況,但是也有無法領取的情況。

合同到期終止是屬於“本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範圍的,如果同時符合其他兩個條件時刻以申領失業金的:

1、《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2、《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十三條 失業人員符合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失業金申領相關程式如下,注意其中時間限制,單位和個人任何一方逾期未辦理有關手續會被視為自動放棄的《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因此,我們要正確認識勞動合同法,正確認識合同到期失業金能領嗎這個問題的實際情況,也要對《社會保險法》有所認識和了解,這樣才能更好地對失業金的領取問題有正確認識,更好地保障自身權益,同時也避免了很多與企業會產生的問題。正確識法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