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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單位和人員適合參加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 閱讀(2.96W)
哪些單位和人員適合參加失業保險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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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單位和人員必須參加失業保險,如何繳納失業保險費?

  1999年1月22日,國務院第258號令釋出了《失業保險條例》。新《失業保險條例》頒佈前,1993年國務院頒佈了《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以下簡稱《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與1993年規定相比,新的《失業保險條例》在適用範圍方面作了重大改變。1993年《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規定的待業保險範圍僅限於國有企業及其職工,允許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執行。新的《失業保險條例》根據實際情況和現實需要,將失業保險的適用範圍擴大到城鎮非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以及非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具體規定是: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失業人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這裡所說的城鎮企業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按照這一規定,各類城鎮企業,不分所有制性質,也不分組織經營形式,都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企業所有職工,不論性別、民族、國籍,也不分用工形式,都應當參加失業保險,並依法繳納失業保險費。同時,新的《失業保險條例》還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是否參加失業保險的問題,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決定。  關於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和人員如何繳納失業保險費,與1993年《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相比,新的《失業保險條例》有兩個大的變化:一是提高了單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比例;二是單位職工從不繳費改為繳費。具體規定是: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